2006年2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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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血缘试管儿的遗产之争
白国军

  事件回放
  女子借精生子后丈夫病死
  婆婆与其争继承权

  丈夫张小军去世5个月后,妻子于莉生下儿子张盼盼。为了丈夫留下的房产,婆媳常发生争执,甚至惊动过“110”,但始终无法解决。
  去年12月5日,于莉无奈之下携15个月大的儿子,将公婆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,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。
  庭审中,年近70岁的婆婆李桂芳向法庭出示了儿子临终前的自书遗嘱:“遗嘱:张小军生于1967年3月14日,现身患重病。在重病期间,妻子于莉不尽义务,医药费、治疗费一概不拿,也不尽心照料。为此,我决定:1、现(儿子张盼盼)系通过人工授精(而生),不是本人精子,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;2、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文安里某号602室房子,当时由母亲出资1.5万元,按房改政策,以我的名义购买,赠予父母,别人不得有异议。特此声明。张小军2004年5月20日”。
  于莉说,丈夫不认借精出生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她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“南京军区总院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”和“协议书”,证明儿子张盼盼虽系人工授精所生孩子,但却是夫妇两人签字同意的。
  在于莉夫妇与南京军区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约的“不孕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”上,写着这样一段话:“我们婚后6年不孕,经检查证实因男子无精子症,缺乏生育能力。本夫妇要求生育,申请应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。”协议书上写明:“本夫妇将为人工授精后出生后代的法律父母,夫妇双方在任何情况下,都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,承担该后代的抚养和教育义务,履行相应法律、伦理义务和责任。”(文中当事人为化名)
  
  专家说法
  对借精生子
  继承权法律无规定

 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张思宁教授指出,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,还没有对借精生子的继承权作出明文规定。目前试管婴儿的技术在我国已经得到普遍发展,因此,张思宁教授认为,从保护男子生育权的角度出发,法律应该尽快对此作出明确规定。
  张思宁教授表示,由于生殖技术的飞跃发展,人类可以越过通常的生育方式进行生育,但无论是人工授精还是体外受精,均逾越不了精子与卵子结合而受精这一生物过程,精子只能由男子产生。
  本案中,孩子张盼盼的出生,是通过借精生子这个特定的手段来实现的,而非自然出生。丈夫张小军由于没有生育能力,他们夫妻二人协商同意并在医院签订了“不孕夫妇人工受精申请书”,这就能够证明丈夫张小军是认可这个孩子的出生的,同时这个孩子的出生也是他们夫妻二人共同意思的表示,因此,在法律上,张小军夫妻二人就应该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,对孩子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。无论在丈夫张小军生病期间,其妻子对他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,都与孩子没有关系,张小军无权剥夺孩子应享有的权利。
  
  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
  张思宁教授指出,孩子无论是自然出生还是非自然出生,作为一个社会人他与其他的孩子没有任何的区别,他同样享有其他孩子应该享有的的合法权益。
  张教授指出,传统亲子关系分为两类,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。而人工生育技术将性行为与生育分开后,关于他们的法律地位,特别是亲子关系的认定,已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。
  在异源授精的情况下,谁是父亲?在我国法学界,大多数人认为,从实质上看,夫妻用供体的精子生育的孩子,与丈夫没有真正的父子关系。可是当夫妻双方都同意接受这种生育方式时,就构成了拟制血亲关系。
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》指出: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”从这一解释的内容看,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,与婚生子女的地位相同,即父母子女间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,不得解除,并强调只有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作的人工授精,其所生子女才能适用此规定。
  本案中,丈夫张小军在同意的情况下,妻子通过借精生子,丈夫在作出承诺的情况下,不应反悔,因此,张小军剥夺孩子的继承权是不合理的。